具体可以参考《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中定义县及县以上使用6位数字标识,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级行政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其中第一位代表大区; 第三、四位表示地级行政单位(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及省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的汇总码); 第五、六位表示县级行政单位(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