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的管理,确保全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数字湖南规划》和《数字湖南建设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