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2.2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2.3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2.4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2.5而且,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2.6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