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扩)建、在建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设施除外)、枢纽站场(包括机场地面交通枢纽部分、铁路客运站地方配套枢纽部分、长途汽车站等)、地方铁路、港口、地方航道、航电枢纽、公交场站、交通物流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须按本通知要求,在项目规划与工可、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在继续做好服务于建设运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信息化工程的同时,要同步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机构、交通监测调度机构(合称“使用单位”,下同)为行使管理、执法、监测调度等职责所需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即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资金同步纳入工程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