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至村级已生成sql 脚本 txt文件保存了, 百度云下载地址和密码 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2017年10月31日)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发布说明: 一、编制依据 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自2008年8月1日实施,正式奠定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基础。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二、区划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未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发布内容 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和3位城乡分类代码。 四、适用领域 《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明确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在使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时,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 五、补充编制开发区统计汇总 识别码情况 为满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和数据汇总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编制了统计汇总识别码。统计汇总识别码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县级码段上编制,其码段为71~80。 编制统计汇总识别码的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二是开发区的管理等同于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即管理开发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三是开发区至少管理一个乡级单位;四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并运作两年及以上。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识别码情况 为满足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和数据汇总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编制了统计汇总识别码。统计汇总识别码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县级码段上编制,其码段为71~80。 编制统计汇总识别码的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开发区;二是开发区的管理等同于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即管理开发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三是开发区至少管理一个乡级单位;四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并运作两年及以上。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