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研究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的儿童证据:2011年《证据法》之后的新方法
在我们的对抗系统中,要求当事方提供重要证据以建立其索赔,指控或抗辩依据的事实。证人通过提供与索赔,指控或抗辩相联系的证据,履行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义务。通常,有能力的证人可以是成人,儿童或老人。本文的重点是根据2011年《证据法》检查儿童证据。作者在进行这项研究时采用了说明性,分析性和比较性的方法。研究发现,根据2011年的《证据法》,允许14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宣誓作证,而14岁以下的儿童则提供未宣誓作证。该文件建议将《证据法》第209条第(3)款修改为:“应在未宣誓的情况下给予儿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该未宣誓的证据可被视为好像该誓言已被提供一样”目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