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对伴生放射性矿的管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其监管模式及管控标准的制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采用了以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核素浓度限值及γ辐射剂量率限值作为参数的分类方法,对管控值分类进行了细化,在以豁免管理、不加限制、加以限制、禁止开采4类辐射水平管控指标基础上,提出了不加限制分不予管理和予以备案管理部分;加于限制分加于限制和严格限制部分。通过对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水平管控指标的研究,为后续制定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分类标准等提供技术依据,进而促进和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朝健康、良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