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政府是印度尼西亚最低级别的政府。 它是由法律组成的。 但是,村长不是政府官员,村民不是公务员。 村政府有权管理政府事务; 但是,中央政府并未将政府事务权力下放到村子里。 组织结构就像市政府,由市长和议会组成; 但是市长不是地方官僚的首领,议会只是一个自愿委员会,其职能类似于议会。 这样的事实是有问题的,这引起了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行政管理中村庄法律地位问题的质疑。 该研究采用了后定性方法和定性方法。 本研究的地点被选为万丹省茂物雷根施沙普(市)的Jabon Mekar村。 结果表明,乡村行政管理是伪当地自治政府。 为此,一个乡村机构需要成为一个公共组织,以遵守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