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参考方法,对《美国清洁水法》(CWA)和《水污染防治法》(WPPCL)进行了比较研究。 两项法律均采用排放许可证制度以实现其各自的环境目标。 研究的重点是比较CWA /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和WPPCL /水污染排放许可系统。 首先指出,环境法的比较不是“更好的法则比较”。 取而代之的是,可以使用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律作为参考,以研究如何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制定和实施另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律。 美国CWA / NPDES与中国WPPCL / WPDP是从法律目标,实施程序和执法行动的角度进行比较的。 然后从道德前提,具体法律,排放标准和执行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更好地设计和实施中国的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