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全球矿山生态法律发展概况,选取美国、德国、加拿大等主要矿业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其矿山生态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主要结论如下:全球矿山生态法律可划分为3个层次,已具备成熟完整的矿山生态法律体系及执行机构;具有专门的矿山生态法律条例或规定,但未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并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缺乏专门的矿山生态立法,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在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矿山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