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东省矿产资源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现状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广东省矿产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环境损失特点,提出了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失可以分为日常性和突发性生态环境损失,对于日常性生态环境损失采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的对策;对于突发性生态环境损失提出建立生态强制保险制度的对策。同时,指出促进矿产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机制层面解决矿产资源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