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