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旗县区房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