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以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二者职权的衔接应通过修宪和立法明确权力界限、明确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启动权、确保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标准、赋予监察委员会对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异议权、强化二者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的配合协作等路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