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学科对于"事故"的界定是不同的。安全生产法中的事故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既不同于管理学中的事故概念,也与民法、刑法中的事故概念有别。它主要是从结果产生损害的角度来界定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可能是人的行为、技术原因和自然原因,都在安全生产法防控的范围内。危险源是风险的一种属于风险的范畴,而事故隐患之概念不科学,我国安全生产法宜用事故风险概念取代之,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