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比较方法,试图比较根据《 2006年英国公司法》(CA 2006)和加纳的《 1963年公司法》(第179号法)的法定条款对Foss v Harbottle1中的规则的例外情况。 理由是严格审查英国和加纳的《公司法》的区别和共性。 文章认为,与英国相比,加纳的小股东在向他们提出针对公司或控股大股东采取行动的途径方面获得了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