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滑坡、泥石流及沉陷灾损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由于引起建(构)筑物损害的地质灾害种类较多,如崩塌、地裂缝、采空等等,本条主要界定本规范灾损源的主要范围,其中沉陷也仅限于对建(构)筑物产生损害的地基或地面沉陷。 此范围以外的灾损建(构)筑物的处理方式宜可根据灾损状况参照执行。 9.1.2 在进行灾损源和灾损建(构)筑物处理之前,必须对灾损源的类型、性质、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和掌握,并根据灾损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对灾损源的防治和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比较适宜的技术措施,否则对目标和针对性不强,同时缺乏对灾害和灾损的清晰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