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在动态进行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变更的情形,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但我国缺乏应对此情况的必要措施。应对当事人的变更,应将当事人的确定方式由实质性认定改为形式性,并从诉讼要件的构成出发对当事人变更的情况进行分别规定。在当事人变更的具体过程中,应将当事人的选择权与其自我责任相结合,维系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