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补偿”作为《合同法》所创立的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民法总则》也继承了这一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必然会引起争议。折价补偿应作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或例外形式,更多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对于折价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的没有必要返还,除了可适用于连续性给付和知识产权受让的情形外,还应适用于直接返还财产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失衡的情形。折价补偿的价格确定,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应结合相应的因素作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