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供应商做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磋商小组2/3的评委认定;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