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和废弃之后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 号令)有关要求,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 规范性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