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最早实践电子送达方式的是 1996 年英国伦敦皇室法院王座分庭 法官,允许原告律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法院管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司法命 令。在此后的时间里,伴随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国 家认可确认。此外在电子送达方式上,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而是 出现了通过社交网站(如英国法院最先允许通过 Facebook 进行送达)等方式进 行的送达。同时,在送达的技术手段上也逐渐引入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等保证文 件内容的真实性和主体的真实性;如德国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经过加密以及包 含电子签名的文书,并且规定送达传票时使用普通电子签名,而送达文件时采用 多重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