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确立了在役300MW级锅炉及主要辅机设备的启动、运行、停止、维护、事故分析与处理的原

  则及技术指南,适用于国产300MW级燃煤自然循环、控制循环及直流锅炉。燃油、燃气锅炉、250MW

  ~660MW国产及进口锅炉原则上以制造厂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为基础,制造厂无说明书的参照本

  导则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0184—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Dl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水电部79.8  火力发电厂钢球式磨煤机制粉系统运行规程

    (80)电技字第26号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  发电厂厂用电动机运行规程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ASME性能试验规程》PTC4.1,PTC4.2,PTC4.3

  3  总则

  3.1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加强锅炉运行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经济

  运行的目的,特制定本导则。

  3.2  本导则对300MW级锅炉运行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各电力企业可根据本导则及制造厂技术文件,

  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规程中应附有的锅炉图表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4  锅炉机组特性

    在编制现场运行规程时具体内容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1  设计规范。

  4.1.1  锅炉铭牌。

  4.1.2  主要设计参数。

  4.1.3  锅炉热平衡及热力性能计算数据汇总表。

  4.1.3.1  锅炉热平衡;

   4.1.3.2  锅炉热力性能计算数据汇总表。

 4.1.4  主要承压部件、受热面及管道材料、结构、尺寸。   

 4.1.5  燃烧系统规范。

 4.1.6  辅机规范。

 4.1.7  热工自动调节装置规范。   

 4.1.8  保护装置规范。

 4.1.8.1  安全阀;

 4.1.8.2  热工保护装置。

 4.2  设计燃料成分及特性

 4.2.1  燃煤成分及特性。

 4.2.2  燃油成分及特性。

 4.3  给水、锅水及蒸汽品质

 5  锅炉机组启动

  

   5.1  锅炉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5.1.1  锅炉机组启动前的基本要求

   5.1.1.1  燃煤、燃油、除盐水储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5.1.1.2  各类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

   5.1.1.3  大、小修后的锅炉,所有热力机械工作票已注销,临时设施已拆除,冷态验收合格。

   5.1.1.4  动力电源可靠,备用电源良好。主控室表盘仪表齐全,校验合格,现场照明及事故照明、通讯

   设备齐全良好。

   5.1.2  锅炉酸洗

   大修后的锅炉或改动受热面的锅炉应经过水清洗或酸洗。必要时对过热器要进行反冲洗。对废液、废

 水的排放要制定专门处理措施,如未经处理,不允许排入江、河、湖、海,不能造成环境污染。

 5.1.3设备检查

 5.1.3.1  车间内工作环境整洁,平台、楼梯、步道畅通。

 5.1.3.2  设备检查依照检查卡进行。主要对锅炉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制粉系统、燃油系统、燃烧系统、

 吹灰系统、压缩空气系统、除灰、除渣系统的设备进行检查。要求各种汽(气)、水、油阀门状态良好,    ,

 开关位置正确;各烟、风门内部位置与外部指示一致。各种管道保温良好,支吊架齐全,外部颜色标记

 符合(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规定。

 5.1.3.3  各部膨胀指示器安装齐全‘,安装位置正确,指示刻度清晰,无任何影响膨胀的杂物及设施存在。

 5.1.3.4  检查合格后方可送动力设备的动力电源及操作电源、仪表电源。投入相关仪表、各种联锁及保

 护。   

 5.1.4  分部试运行

   锅炉机组正式启动前,所有辅机及转动机械应经试运行合格。主要包括:

   —一烟风系统的吸风机、送风机、空气预热器、冷却风机等,    ,

   ——制粉系统的给煤机、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密封风机等;

   ——燃油系统的油泵及油循环,油枪进、退机构及自动点火装置;

   ——燃煤系统的给粉机、一次风门、煤粉燃烧器及其摆动机构;

   ——压缩空气系统的转动机械;

   ——除灰、除渣系统的排灰泵、捞渣机、碎渣机等;

   ——电气除尘器振打装置、电场升压试验;

——蒸汽吹灰系统的吹灰器电动机等;

  ——烟温探针进、退试验。

    与上述各辅机配套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液压系统及遥控机构都应试运行合格。

  5.1.5  水压试验    。

  5.1.5.1  水压试验的压力和规范

    a)大、小修或因受热面泄漏检修后的锅炉一般做额定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b)超压水压试验应根据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

c)锅炉超压水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无规定时,压力规定见表1。

                   表1  超压水压试验压力

名    称   超压  水  压  试  验  压  力

  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   1.25倍汽包工作压力

  再热器   1.5倍再热器进口压力

  直流锅炉   过热器出口计算压力的1.25倍,且不得小于省煤器计算压力的1.1倍

5.1.5.2  水压试验范围

    a)省煤器、水冷壁及过热器部分,即给水泵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

    b)再热器部分,即汽轮机高压缸排汽逆止阀后至再热器出口。

    c)锅炉本体部分的管道附件。  

    d)汽包就地水位计只参加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不参加超压水压试验。

  5.1.5.3  水压试验的要求

    a)水压试验用水必须是合格的除盐水;上水温度及其与汽包金属壁温差按制造厂规定数值控制。

    b)水压试验必须制定专用的试验措施,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有防冻措施。

    c)水压试验压力以汽包就地压力表指示为准。直流锅炉以过热器出口压力表指示为准,若为低温过

  热器前本体水压试验,则以包覆过热器压力表指示为准。压力表精度在o.5级以上,且具有两只以上不

  同取样源的压力表投运,并进行校对。

    d)超压水压试验时,应具备锅炉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条件;需要重点检查的薄弱部位,保温已拆

  除;解列不参加超压试验的部件,采取了避免安全阀开启的措施;对各承压部件的检查,应在升压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