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确立了在役300MW级锅炉及主要辅机设备的启动、运行、停止、维护、事故分析与处理的原
则及技术指南,适用于国产300MW级燃煤自然循环、控制循环及直流锅炉。燃油、燃气锅炉、250MW
~660MW国产及进口锅炉原则上以制造厂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为基础,制造厂无说明书的参照本
导则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0184—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DL 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Dl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水电部79.8 火力发电厂钢球式磨煤机制粉系统运行规程
(80)电技字第26号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
(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 发电厂厂用电动机运行规程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ASME性能试验规程》PTC4.1,PTC4.2,PTC4.3
3 总则
3.1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加强锅炉运行管理,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经济
运行的目的,特制定本导则。
3.2 本导则对300MW级锅炉运行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各电力企业可根据本导则及制造厂技术文件,
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规程中应附有的锅炉图表见附录D(提示的附录)。
4 锅炉机组特性
在编制现场运行规程时具体内容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1 设计规范。
4.1.1 锅炉铭牌。
4.1.2 主要设计参数。
4.1.3 锅炉热平衡及热力性能计算数据汇总表。
4.1.3.1 锅炉热平衡;
4.1.3.2 锅炉热力性能计算数据汇总表。
4.1.4 主要承压部件、受热面及管道材料、结构、尺寸。
4.1.5 燃烧系统规范。
4.1.6 辅机规范。
4.1.7 热工自动调节装置规范。
4.1.8 保护装置规范。
4.1.8.1 安全阀;
4.1.8.2 热工保护装置。
4.2 设计燃料成分及特性
4.2.1 燃煤成分及特性。
4.2.2 燃油成分及特性。
4.3 给水、锅水及蒸汽品质
5 锅炉机组启动
5.1 锅炉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5.1.1 锅炉机组启动前的基本要求
5.1.1.1 燃煤、燃油、除盐水储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5.1.1.2 各类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
5.1.1.3 大、小修后的锅炉,所有热力机械工作票已注销,临时设施已拆除,冷态验收合格。
5.1.1.4 动力电源可靠,备用电源良好。主控室表盘仪表齐全,校验合格,现场照明及事故照明、通讯
设备齐全良好。
5.1.2 锅炉酸洗
大修后的锅炉或改动受热面的锅炉应经过水清洗或酸洗。必要时对过热器要进行反冲洗。对废液、废
水的排放要制定专门处理措施,如未经处理,不允许排入江、河、湖、海,不能造成环境污染。
5.1.3设备检查
5.1.3.1 车间内工作环境整洁,平台、楼梯、步道畅通。
5.1.3.2 设备检查依照检查卡进行。主要对锅炉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制粉系统、燃油系统、燃烧系统、
吹灰系统、压缩空气系统、除灰、除渣系统的设备进行检查。要求各种汽(气)、水、油阀门状态良好, ,
开关位置正确;各烟、风门内部位置与外部指示一致。各种管道保温良好,支吊架齐全,外部颜色标记
符合(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规定。
5.1.3.3 各部膨胀指示器安装齐全‘,安装位置正确,指示刻度清晰,无任何影响膨胀的杂物及设施存在。
5.1.3.4 检查合格后方可送动力设备的动力电源及操作电源、仪表电源。投入相关仪表、各种联锁及保
护。
5.1.4 分部试运行
锅炉机组正式启动前,所有辅机及转动机械应经试运行合格。主要包括:
—一烟风系统的吸风机、送风机、空气预热器、冷却风机等, ,
——制粉系统的给煤机、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密封风机等;
——燃油系统的油泵及油循环,油枪进、退机构及自动点火装置;
——燃煤系统的给粉机、一次风门、煤粉燃烧器及其摆动机构;
——压缩空气系统的转动机械;
——除灰、除渣系统的排灰泵、捞渣机、碎渣机等;
——电气除尘器振打装置、电场升压试验;
——蒸汽吹灰系统的吹灰器电动机等;
——烟温探针进、退试验。
与上述各辅机配套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液压系统及遥控机构都应试运行合格。
5.1.5 水压试验 。
5.1.5.1 水压试验的压力和规范
a)大、小修或因受热面泄漏检修后的锅炉一般做额定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b)超压水压试验应根据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
c)锅炉超压水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无规定时,压力规定见表1。
表1 超压水压试验压力
名 称 超压 水 压 试 验 压 力
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 1.25倍汽包工作压力
再热器 1.5倍再热器进口压力
直流锅炉 过热器出口计算压力的1.25倍,且不得小于省煤器计算压力的1.1倍
5.1.5.2 水压试验范围
a)省煤器、水冷壁及过热器部分,即给水泵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
b)再热器部分,即汽轮机高压缸排汽逆止阀后至再热器出口。
c)锅炉本体部分的管道附件。
d)汽包就地水位计只参加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不参加超压水压试验。
5.1.5.3 水压试验的要求
a)水压试验用水必须是合格的除盐水;上水温度及其与汽包金属壁温差按制造厂规定数值控制。
b)水压试验必须制定专用的试验措施,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有防冻措施。
c)水压试验压力以汽包就地压力表指示为准。直流锅炉以过热器出口压力表指示为准,若为低温过
热器前本体水压试验,则以包覆过热器压力表指示为准。压力表精度在o.5级以上,且具有两只以上不
同取样源的压力表投运,并进行校对。
d)超压水压试验时,应具备锅炉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条件;需要重点检查的薄弱部位,保温已拆
除;解列不参加超压试验的部件,采取了避免安全阀开启的措施;对各承压部件的检查,应在升压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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