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招标活动中,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即在招标前,采购人已经有了意向单位,并希望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使其意向变得合法化。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招标程序,意向单位恰好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会顺利按照程序确定其为中标人。然而,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并非采购人的意向单位,则采购人可能会对其进行所谓的考察,并通过种种理由将其淘汰,以便使自己的意向单位中标,或者通过废标后重新招标的方式达到目的。此类做法往往引发质疑和投诉,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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