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可分为三类: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以及作为非国家的当事方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 由于分歧争端的特点,解决机制不同。 对于涉及“一带一路”倡议中涉及国家的争端,由于以下原因,不应直接应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它们的局限性或不足之处,但《纽约公约》是解决个人之间国际贸易争端的最有效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国际贸易模式是“以中国为中心”和“点对点”,这决定了双边磋商和解决机制的优越性,迫切需要改进或修改双边条约。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 同时,在各国之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