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BRI)有可能重新定义国际贸易治理和确立其秩序的法律。 结果,出现了以“东方”为特征的新的国际法律规范。 随着新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将对它的解释产生争议。 但是,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ISDS”),可能无法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或其中的投资者之间的分歧。 为了克服这一实际挑战,本文研究了“一带一路”倡议的一些重要法律方面,并从总体上提供了新的争议管理概念。 因此,它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并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其次,它解决了“一带一路”倡议下出现的选择性法律方面,规范和问题。 对于中心论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