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仲裁法律和规则假设国家法院和法庭在给予临时措施方面并存,特别是在国际仲裁案件中。 本文试图通过讨论在授予此类措施的国家中的当事实体,讨论《 2018年约旦仲裁法》关于在仲裁期间授予临时措施的立场。 该研究采用了一种主要方法,即基于探索性方法的定性方法,很少使用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在准予临时措施方面从这些国家中受益。 数据是从图书馆和公开的报告中收集的,研究发现,在约旦实施临时措施的主要权力是国家法院,而该法院所拥有的权力最少,该权力应在仲裁协议中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