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的视角为研究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维度。当前煤矿安全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是唯一治理主体。建构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管应在明确政府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矿工、工会的作用及第三方的监督,进行包含政府、企业、矿工(工会)、第三方多主体在内的煤矿安全综合治理,以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