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理性主义、形式理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理性注重可预测性,理性主义注重主体性,形式理性则是一种逻辑化的思维模式。反恐法制作为所有反恐法律的总和具有形式理性,但其理性是片面且自负的,片面在于对宗教、道德、实践与传统智慧的忽视,自负在于其并不能保证法律自身的实质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自我审视,过分敌对恐怖主义。因此应倡导一种全面充分的理性,以此来构建合法合理的中国反恐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