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煤矿安全事故处分制度没有区分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和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造成处分标准不统一,不能适应处分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利于处分公信力的提高。我国应该尽快进行分类立法,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处分,使处分制度的功能得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