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 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2.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 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