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 《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内城市道路杆件及箱体新建及整合工程,小区、厂区内部道路及镇区道路可参照执行。 2、 新改扩建道路杆件应结合景观环境组织专业规划设计,原则上只保留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 (“两杆”),其他标识标牌一律合并到 “两杆”上,不再单独设置,且严格控制非功能性反光、眩光材质使用。 3、现有道路杆件整合前应对道路上的杆件进行梳理,取消不必要的杆件,交通设施杆件间应先充分整合,在兼顾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再对路灯杆与交通设施杆进行杆件整合。 4、本导则是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编制而成,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青岛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